房企破产后购房人怎么办:合同继续履行与权利申报提示

发布时间:2026/10/6 | 来源: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座谈会纪要整理

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7日公开《关于印发〈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〉的通知》(法〔2026〕137号)。通知署期为9月4日,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该文件是座谈会纪要,不应误标为司法解释。

购房合同不会一律解除

纪要明确,破产受理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,管理人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购房合同。破产受理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,且购房用于满足刚性或改善型居住需求的,合同应继续履行;相关权利依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确定。预告登记、合法占有及能否续建等事实也会影响具体处理,不能笼统认为所有购房人均可优先退款。

一般实务提示

购房人可及时关注法院公告和管理人通知,把书面合同、付款凭证、登记查询资料、交付或入住材料、贷款合同和往来通知整理为完整清单。按要求说明购房用途、已付款和剩余价款,及时申报或主张相应权利。选择继续履行、解除合同或提出其他请求前,应核查项目现状及具体程序要求。

对管理人身份、收款账户和通知真实性应作核验,不宜仅凭聊天群消息停止付款或承诺新的付款安排。以上为一般信息提示,权利性质、清偿顺位和最终处理需结合个案依法确定。

官方来源: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。公开发布日期:2026年9月7日;通知署期及印发施行日期:2026年9月4日;信息核对日期:2026年10月6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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